专利权利转移中的著录项目变更要点解析

在专利申请或权利转移过程中,著录项目变更是常见情形,尤其需重点关注权利转移时所应提供的证明文件类型。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6.7.2的规定:因权利转让或赠与发生转移时,需提交转让或赠与合同;如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还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与的证明材料。因其他原因(如公司合并、继承)发生权利转移,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如工商部门的企业合并证明或公证部门的继承权证明。

权利转移的证明文件要求

普通转让/赠与

需提交转让或赠与合同,若有共同权利人,需提供全体同意证明。

公司合并

需提交企业合并证明文件,中英文版本均需提供。

常见问题与案例

证明材料不全导致“视为未提出”。例如,某公司在变更申请人名称时未提供变更前后权利人的签章,或未提交完整合同,专利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一个月内需补交材料后重新提交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涉外转让

涉及转让人为中国企业,受让人为国外企业的涉外转让需区分技术类型准备材料,且所有文件必须注明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

限制类技术

需提交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以及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

自由类技术

需提交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及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

涉外案例参考:

  • 内转外(企业)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转让专利给西门子股份公司时,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中必须附带专利清单,明确专利号及转让范围,合同中需清晰标注供方(中方)与外方信息。

  • 内转外(个人)

    东莞个人万志国转让专利给英国某公司时,除基础材料外,代理机构也需从东莞本地事务所变更为香港相关机构,确保涉外流程对接。

  • 内+外联合受让

    百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转让专利时,受让方包含古巴某分子免疫中心(外国企业),因未提前提交技术出口许可证,被专利局驳回,补充证书后才完成变更。

此外,若受让方同时包含内地与境外主体,需在合同中完整记载全体受让人名称,仅写境外公司名称会被判定为材料不合格。

时间节点与手续要求

发明人姓名公开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前或授权公告前,可提交全体发明人签章的声明请求公开姓名;公布后、授权前请求的,姓名将在授权公告时公布;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则需在授权公告前申请,否则默认按原有信息公示。

失效状态不办变更

若专利因未答复审查意见被视为撤回(如2014年11月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2015年1月未恢复权利就申请转让),或因未缴年费终止(如2019年4月终止公告,9月申请转让),原权利人已无处置权,变更请求会被“视为未提出”。

连续变更需一致

若申请人从A变更为A1,再由A1转让给B,需分别提交“A更名A1”的证明、“A1转让B”的合同;若同时提交两份申报书却仅提供“A转让B”的材料,因变更过程与证明文件不符,会被要求补正。

总结

以上就是著录项目变更实操中的核心要点与典型案例分享。从材料准备到时间把控,从国内变更到涉外转让,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手续推进。少一份签章、漏填一个专利号、忽略失效状态限制,都可能导致变更手续视为未提出。希望这些实操经验能帮大家避开常见 “坑”,让专利权利流转更高效、更顺畅,避免因变更过程中的疏漏导致申请延误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