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策略

苏州审协培训内容部分总结

结合启示答辩策略

有特征不等于能解决问题(是否解决相同问题)

  • 重点陈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结合特征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区别
  • 陈述技术问题的发现本身也需要创造性劳动(打印机案例,吸尘器案例)(这种情况较少)
  • 进一步根据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明其有益效果以说明该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

例:

权利要求1:一种印刷设备,其特征是不见A采用不易变形的材料B。

说明书:现有印刷设备的缺陷是印刷时纸张跑偏,发明人发现纸张跑偏的原因是印刷机使用一段时间后其中的部件A产生变形

对比文件1:一种印刷设备,具有部件A,部件A由C材料制成。

技术问题:如何克服部件A容易变形的缺陷。

公知常识:使用材料B制造的零部件具有更好的刚性,不易变形

【分析】 二者虽然技术手段相同,但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能”结合不等于当成“会”结合(有没有改进动机)

  • 陈述最接近现有技术有无如此改进需求,是否存在技术障碍,例如:技术路线不同
  • 重点陈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什么没有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行结合的动机,特别是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有“反向教导”的时候
  • 进一步根据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明其有益效果以说明该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

例:

权利要求:某治疗肠胃疾病A的药品,采用胶囊可起到缓释的效果。

对比文件1:某治疗肠胃A的药品,说明书:采用粉末状,可有效附着在肠道,不适合采用胶囊。

对比文件2:某治疗肠胃疾病B的药品,采用胶囊,可起到缓释的效果

【分析】 对比文件存在反向教导,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缺少改进动机

对公知常识和“无需创造性劳动”的答复策略

  1. 手段不公知:审查员指出的公知常识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重点陈述本领域解决相同问题时常用的手段与本发明所用手段的区别(手段和手段实现的功能都公知时),还可以主动介绍本领域常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主动举证。若审查员不同意你所述的意见,那么他就完全应该对其提出的论点举证,申请人也可以请求审查员举证。
  2. 效果不公知:审查员指出的公知常识确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该公知常识与对比文件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重点陈述没有结合启示,与审查员进行争辩。
  3. 非惯用手段:面对“显而易见”或“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审查意见,一般可以通过分析该项目的技术背景、提案的基础、实际投入的人力资源和物力,以及研发过程的有关记录等材料来回答。(审查员无证据时使用;有充分证据时,创造性与发明过程是否历尽艰辛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