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为规范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结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部门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认定培训工作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课程内容
本办法所述执业培训特指针对执业专利代理师的专利代理相关业务和思想政治培训,包括专利代理实务、思想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
第四条 课时要求
(一)执业培训课时分为A类、B类和必修课三类。
(二)每人每年度应接受不少于18课时的培训,其中A类不少于8课时、必修课不少于6课时。
(三)年度执业培训课时于考核年度当年有效,不能累计至下一考核年度。
第五条 A类课时管理
(一)协会主办的培训,按实际参加培训时间计算课时。
(二)承担协会培训授课任务的,每授课1小时计为2课时。
(三)协会认可的其他活动,包括: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面授培训活动,按实际参加培训时间计算课时;
-
国防知识产权局主办的面授培训活动,按实际参加培训时间计算课时;
-
由协会指派参加国内、国际知识产权会议的,按实际参会时间计算课时;
-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主办的面授培训活动,按实际参加培训时间计算课时;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组织主办的面授培训活动,按实际参加培训时间计算课时。
第六条 B类课时管理
以下会议或培训按实际参会/培训时间的50%计算课时。
(一)全国性知识产权组织、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省级行政管理部门主办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学术性会议。
(二)国际性知识产权组织主办的知识产权学术性会议。
(三)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四)协会认可的其他可以折算培训课时的会议和面授培训活动。
第七条 必修课类课时管理
(一)协会主办的思想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按实际参加培训时间计算课时。
(二)承担协会的思想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授课任务的,每授课1小时计为2课时。
(三)协会认可的其他活动,包括: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面授培训活动中包含的思想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课程内容,按实际参加相应课程的培训时间计算课时;
-
国防知识产权局主办的面授培训活动中包含的思想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课程内容,按实际参加相应课程的培训时间计算课时;
-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主办的面授培训中包含的思想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课程内容,按实际参加相应课程的培训时间计算课时;
-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组织主办的面授培训中包含的思想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课程内容,按实际参加相应课程的培训时间计算课时。
第八条 培训主办方申报及备案要求
培训主办方应在培训开始前向协会申报,并在培训结束后按要求备案,由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被认定为有效的执业培训课时。协会不接受本办法第五、六、七条所规定范围之外的机构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要求
-
协会主办的培训、承担协会培训授课任务的,或由协会指派参加国内、国际知识产权会议的,均无需申报。
-
协会以外的其他机构主办的培训或会议,均须在活动开始前,由主办单位向协会提交课时申报材料,包括:
(1)拟发布的面授培训或会议通知,通知中须写明培训或会议的名称、对象、人数和详细日程;
(2)拟授课的课件及主办单位对授课课件进行意识形态审核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备案要求
-
协会主办的培训、承担协会培训授课任务的,或由协会指派参加国内、国际知识产权会议的,无需备案,协会秘书处将在培训或会议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核算课时。
-
已申报课时的单位,须在培训或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向协会提交备案材料,包括:每半天人员签到簿、现场照片、课时表。
第九条 个人申报及备案要求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一般应由培训或会议的主办单位进行申报及备案,参训人员无需重复申报。若培训或会议的主办单位未进行申报及备案,参训人员可通过个人申报的方式向协会提出课时认定申请,由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被认定为有效的执业培训课时。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加的培训属于本办法第五、六、七条所规定范围内的培训活动。
(二)参训人员须在培训或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向协会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所述的申报和备案材料。若个人无法收集到全部材料,可联系主办单位在培训或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向协会提交其余材料。办理截止时间为当年度12月31日。
第十条 课时认定及公布
协会秘书处将根据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开展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方可认定课时。
(一)申报单位有义务保证有关培训得到实际执行,协会有权以抽查等方式对此进行监督。如发现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协会将不再认可其3年内主办的培训课时。
(二)申报个人有义务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协会有权以抽查等方式对此进行检查。如发现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协会将不再认可其3年内申报的培训课时。
由协会认定的课时,经核算后将上传至协会网站公布。会员可在协会网站的“专利代理师培训记录查询”栏目中查询。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2021年2月24日发布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年度执业培训课时要求及课时计算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2025年12月29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秘书处
2025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