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后专利权转让的证明文件要求

注销前依法进行清算并对专利申请(专利)进行处分的,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或相应证明、清算组身份合法性证明(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经登记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载明专利申请或专利归属)或者由清算组签订的转让协议(清算组对公司财产的处分权仅存在于企业注销前法人存续的清算期间内)。

注销前依法进行清算但未对专利申请(专利)进行处分的,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或相应证明、证明股东身份的相应证明(自然人股东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由身份确定的股东签署的转让声明或者转让协议。

采用简易注销程序进行注销的情形,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或相应证明、证明股东身份的相应证明(自然人股东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由身份确定的股东签署的转让声明或者转让协议。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转让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如果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或者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如受让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还需要提交受让方与代理机构之间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如专利为电子申请,则应提交电子文件,受让方如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则应先进行电子申请用户注册。变更手续可由受让方直接办理,如受让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则由受让方委托的代理机构办理即可。